新东方浙江怒诉“李鬼”
[ 作者:  加入时间:2006-10-02 01:01:19  来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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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定对方突出使用了自己的“新东方”商标,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东方”)一纸诉状,将同样涉及外语培训的浙江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东方”)及其下属浙江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

  此案日前已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日将做出判决。

  作为中国最大的私立教育机构北京新东方最近风头正劲。9月8日,该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成为首家赴美上市的国内教育机构。9月19日晚,该公司董事长俞敏洪还受邀与访问浙江的美国总统特使、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在杭州共进了晚餐。

  此案开庭前,由于江苏等地出现了很多以“新东方”名义招生的英语培训学校,北京新东方还专门为此发表“严正声明”,称这些学校和北京新东方没有任何关系,将全力打击“李鬼”。

  而与收取了学员钱财后就玩蒸发的“李鬼”相比,浙江新东方则显得相对名正言顺。该公司由浙江省国际文化交流协会投资成立,是经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批准的留学、移民及出入境中介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公司—————浙江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是经该省教育厅批准的专业外语培训机构。

  不过,北京新东方在法庭中举证,浙江新东方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了“新东方”字样,且其网络域名“www.zjneworient.com”均侵犯了它已注册的“新东方”中英文商标,容易让人误解。据此,北京新东方要求浙江新东方停止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新东方”字样,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50万元经济赔偿。

  对此,浙江新东方称,这其实是商标和企业字号之争,浙江新东方作为企业名称是经过正规渠道审批后允许使用的。“北京新东方认为我们突出使用‘新东方’字样,我们并不认同。”浙江新东方代理律师罗云称,这是双方的认识问题,我们认为宣传中使用“新东方”属于合理利用范畴。目前因商标和企业字号使用产生矛盾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近期“醉美”商标持有人上海醉美餐饮有限公司就认定宁波江东醉美餐饮有限公司突出使用“醉美”两字,而将后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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